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八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九条规定的,由建设、规划、国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百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