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在发生辐射事故时,未依照有关规定启动应急方案、采取措施并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