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由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有特殊价值的水域内设置排污口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其关闭或者限期拆除。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