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在住宅区、学校、机关、医院等环境敏感区域停候的机动车,未依照规定熄火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