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业务的,由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