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本市范围内已经实行雨、污分流的地区,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连接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