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在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生产或者燃用煤(含以煤为主要原料的煤制品)、重油等国家或者省确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百一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