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在非指定场所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胶、塑料、皮革、建筑废料、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的物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百零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