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除抢修、抢险等特殊情况或者经批准的因特殊生产工艺要求确需从事建筑施工作业之外,在夜间或者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定时间内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百零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