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现场检查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百零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