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第十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综合研究代表议案、建议、有关方面意见和论证情况,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提出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明确法规草案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时间。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3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