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回收利用的需要,另行编制发布强制淘汰的施工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目录。

施工单位不得采用列入强制淘汰目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违反本规定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