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鼓励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回收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使用。

市政府对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企业应当给予政策优惠或者资金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