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第十条已修改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回收利用的宣传,免费发放有关宣传资料。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及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资源节约和回收利用意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