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第七条已修改市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支持建筑废弃物的减排与回收利用活动。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资金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定期接受审计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