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

市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支持建筑废弃物的减排与回收利用活动。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资金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定期接受审计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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