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建筑废弃物的管理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建筑废弃物可以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循环利用;不能再利用、再生利用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