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装修房屋等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和建筑余土以及其他废弃物。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