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装修房屋等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和建筑余土以及其他废弃物。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