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建筑废弃物的管理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

建筑废弃物可以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循环利用;不能再利用、再生利用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