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实行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标识制度。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应当由专业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检测合格的,标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标识,并列入绿色产品目录和政府绿色采购目录。专业检测机构的名单由市主管部门公布。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