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道路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优先选用建筑废弃物作为路基垫层。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非承重结构部位施工,应当在同等价格以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市主管部门可以对政府投资工程与其他工程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比例做出规定。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照未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体积每立方米一百元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