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第三十三条已修改鼓励投资兴办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企业。在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所从事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的企业,由市主管部门招标确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