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禁止擅自拆除或者改建既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市政道路,但不符合城市规划、规划变更、存在质量问题或者违法建筑除外。存在质量问题确需拆除或者改建的,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和论证,并报市规划、国土房产和主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