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禁止擅自拆除或者改建既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市政道路,但不符合城市规划、规划变更、存在质量问题或者违法建筑除外。

存在质量问题确需拆除或者改建的,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和论证,并报市规划、国土房产和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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