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新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市政道路的拆除,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报主管部门备案。
新建工程项目的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建筑面积、地点;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运输单位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建筑废弃物的种类、数量;
(四)建筑废弃物减量措施、现场分类以及回收利用方案、污染防治措施;
(五)建筑废弃物的运输路线、受纳场所。
拆除工程项目的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除前款内容外,还应当包括拆除步骤、程序、方法。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