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提供方提出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提供方要求举行听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后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听证会可以邀请消费者协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家学者、消费者代表参加。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