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职业学校不按照规定落实教师培训进修、实践锻炼制度的,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