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职业学校不按照规定落实教师培训进修、实践锻炼制度的,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