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职业学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