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第四章 校企合作第三十七条有效鼓励、支持和引导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职业学校、社会组织等组建区域性、行业性职业教育集团。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