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五章 职业培训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职业学校、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为依托的职业培训体系,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等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