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第四章 校企合作第三十六条有效企业开展校企合作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为接收学生实习支付的报酬等费用支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和用于职业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按照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