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第四章 校企合作第三十五条有效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实习报酬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并在三方实习协议中明确报酬标准;其他实习,实习单位可以给予实习学生适当补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取、截留学生实习报酬、补贴。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