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第四章 校企合作第三十四条有效禁止安排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进入高空、矿山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岗位实习。禁止安排学生进入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岗位实习。禁止安排学生进入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禁止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学生顶岗实习工作时间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安排一年级学生顶岗实习。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