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三章 教师和学生第二十七条有效实行职业学校毕业生职业资格证书和学历证书双证书制度。职业学校毕业生,经考核鉴定合格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学校毕业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时,免除理论考试。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修业期满且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技工学校学生达到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学分标准的,由市教育部门颁发中专学历证书。鼓励职业学校毕业生取得多个职业资格证书。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