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第四章 校企合作第二十八条有效鼓励、支持职业学校与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合作办学、人才培养、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设立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岗位,在校企合作中发挥主体作用。鼓励行业组织发挥资源、技术、信息等优势,引导和支持本行业企业事业单位与职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