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三章 教师和学生第二十六条有效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与普通高中之间,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学生学籍互转、学分互认。支持职业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允许学生工学交替,提前或者延后完成学业。支持不同层级职业学校之间、职业学校与应用型本科高校之间对口贯通分段培养学生。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