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三章 教师和学生第二十一条有效市、有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保持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招生比例相当。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招生计划。市教育部门应当建立统一招生平台,对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实行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统一考试录取。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