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市、有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保持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招生比例相当。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招生计划。

市教育部门应当建立统一招生平台,对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实行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统一考试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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