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三章 教师和学生第二十二条有效职业学校招生不得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不得进行有偿招生。职业学校发布的招生广告、招生简章,应当真实合法, 并按照规定报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