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职业学校招生不得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不得进行有偿招生。

职业学校发布的招生广告、招生简章,应当真实合法, 并按照规定报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