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名城保护确定的民居、近现代优秀建筑等的维修,应保持原状及原有风貌确需改建、扩建和维修的,市规划行政部门和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听证,经市规划行政部门和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