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保护区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保护标志,建立记录档案,明确管理单位。

保护区的保护标志,由市人民政府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擅自移动。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