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名城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实施。

在名城保护范围内,文物古迹比较集中的区域,或比较完整地体现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等,应当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及重点保护区。

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区及重点保护区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保护区的划定与调整,由市规划、文物等行政部门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审核,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公布。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