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办法/第二章 计划的初步审查第五条已废止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将年度计划草案连同下列材料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一)编制计划的依据及说明;(二)上一年度自治区计划完成情况、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和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三)本年度自治区上报国家争取投资的主要项目;(四)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产生活、资源保护利用、生态环境大局的新建项目及说明材料;(五)初步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