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经济工作监督中作出的决议、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执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经济工作监督中提出的意见、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研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