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自治区人民政府需要对年度计划、五年规划作部分调整的,应当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年度计划调整方案应当在当年十月底前提出;五年规划调整方案应当在第四年的第四季度前提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