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经济工作的专题报告,应当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有关专题报告时,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做出说明。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