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一个时期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经分析研究后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经济运行情况和相关报表资料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