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办法/第三章 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第十三条已废止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计划执行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并在收到意见和建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办理情况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