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办法/第三章 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第十二条已废止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