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会计条例/第四章 会计监督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各单位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销毁、谎报。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